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2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宜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宜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宜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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