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2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振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2年執聲付字第79號),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振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洪振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6年,於民國98年8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洪振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98年8月18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2月15日,嗣經法務部於
102年5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揭函文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