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2號原告 孫宏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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