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808號聲請人 王永福 相對人 呂白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無利息104年度司票字第80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4年10月5日│20,000元│未載│CH575740││├──┼───────┼───────┼──────┼─────┼──┤│002│103年4月1日│30,000元│未載│CH575733││├──┼───────┼───────┼──────┼─────┼──┤│003│102年11月28日│50,000元│未載│CH575731││├──┼───────┼───────┼──────┼─────┼──┤│004│102年4月19日│20,000元│未載│CH283506││├──┼───────┼───────┼──────┼─────┼──┤│005│102年4月15日│30,000元│未載│CH283504││└──┴───────┴───────┴──────┴─────┴──┘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