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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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熊志高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熊志高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2年11月16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藍家慶以上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10日內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彩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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