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岡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2562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岡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岡霖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應予准許;併經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犯罪時間各為112年9月17日、同年月22日21時53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暨所犯各罪時間與空間之關聯性、侵害法益異同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附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1年9月22日21時53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111年9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014號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144號112年度中簡字第684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26日112年4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144號112年度中簡字第68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25日112年8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345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62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