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8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5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邱政茂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周良駿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8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5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邱政茂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