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2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0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劉勝笛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檢察官指揮執行所憑裁判,且於其主文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而言。於依刑法第53條、第54條裁定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則指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法院。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係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且為維護受刑人之權益,同條第2項亦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是若檢察官否准或拒絕受刑人等前述指揮執行之請求,自應許之聲明異議,資為救濟。而此種情形,因檢察官拒不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刑,致形式上欠缺前述定管轄之「諭知定應執行刑裁判主文之法院」,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目的既在使法院將數罪併罰之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且對於檢察官消極不行使聲請權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與檢察官積極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者,既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前述同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由請求人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明異議,完備其救濟程序(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26號、112年度台聲字第1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47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3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30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6月確定在案,受刑人因上開案件入監接續執行中,有上開刑事裁定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按。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稱前請求檢察官就所犯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4至7所示之案件,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遭拒,故向本院聲明異議等語,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中,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即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罪,判決日期為104年5月19日),受刑人應向該院提出,始為適法,受刑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石馨文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冠妤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附表一(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77號裁定之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殺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7年犯罪日期101年4月17日101年2、3月間某日101年4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9294號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9294號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92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76號101年度訴字第476號101年度訴字第476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30日102年12月30日102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76號101年度訴字第476號101年度訴字第476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3月26日(撤回上訴)103年3月26日(撤回上訴)103年3月26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938號臺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937號(附表編號2、3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7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附表二(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05號裁定之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共4次)有期徒刑2年2月(共11次)有期徒刑7年8月(共46次)犯罪日期98年10月30日(3次)及同年11月12日98年9月25日(2次)及同年月28、29、30日及同年10月3、4、5、6、11、25日98年7月15日及同年8月15日、同年9月26(2次)、27、28(3次)、29(3次)、30日(3次)及同年10月1(3次)、2、3(3次)、4、5(3次)、6(3次)、7、9、10(3次)、12、14(4次)、16(3次)、18、19、21、22日及同年1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488、2489、2491、2492、2493號、99年度少偵字第16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9845、99年度偵字第729、249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9845、99年度偵字第729、24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64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80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80號判決日期100年05月26日100年06月08日100年06月0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977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29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293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09月15日100年11月17日100年11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1923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助字第1283號,執行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4302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助字第1283號執行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4302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助字第1283號,執行中)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5年10月有期徒刑6年2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19日98年11月17日98年1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96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96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96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1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101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101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判決日期101年12月13日101年12月13日101年12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945號102年度台上字第945號102年度台上字第945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03月07日102年03月07日102年03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281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助字第1283號,執行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281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助字第1283號,執行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281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助字第1283號,執行中)編號7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06月29日至100年07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0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24號判決日期104年05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06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889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助字第14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