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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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基於實務運作需要,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於民國112年6月27日經董監事聯席會通過及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准,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次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三、查聲請人於112年6月27日召開第15屆第16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並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固據其提出經濟部函、法人登記證書、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規章條文修正對照表、新舊捐助章程等件為憑。惟查,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故其捐助章程之變更,始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得由董事會逕行修改,倘嗣後因法令修改,致原章程內容違反法令,有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應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已詳如前述,是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出之規章條文修正對照表,係增訂基於自身專業獨立行使職權之董事,毋庸申報財產之內容,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無涉,且又非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所需,更未變更其組織,則依上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自無需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