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柯文章 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 律師原告 柯慧玲 (即 柯陳菊貴 之承受訴訟人)原告 柯慧英 (即柯陳菊貴之承受訴訟人)原告與被告 張智輝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