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88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鎮基 訴訟代理人 何亞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鍾惠萍┌─────────────────────────────────────┐│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長永工程有│彰化商業銀│101年4月30日│378,196元│HN0000000││││限公司│行永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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