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47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15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甲○○、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貳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外,更正如下:聲請簡易判決處行書中犯罪事實欄第
一項第11行前段所載「於92年12月間」應更正為「於95年12
月間」。
貳、依上述證據,被告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被告所犯本件之
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減刑規定,應依該條例第2條
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減其刑期2分之1,並同時諭
知其減得之刑。
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第454條第1項,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賴恩慧
適用法條
商業會計法
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
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
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
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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