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613號原告霓虹電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丙○○
樓被告微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事件,被告主營業事務所設於臺南市○○區○○路○○○號4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