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7號
106年度訴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堯順
吳姵萱上一人選任辯護人簡燦賢律師
林怡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因被告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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