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108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繼興 代理人 楊惠萍 債務人 汪京珠 債務人汪 修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10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汪京珠、汪│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07128│修琪│3月11日起││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汪京珠、汪│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7128│修琪│4月12日起││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