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0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家銘 選任辯護人 蘇偉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家銘(下稱被告)於審理已坦承犯行,且家有老母妻兒,絕無逃亡之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5年3月22日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移審至本院,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當日裁定執行羈押。然被告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5年4月21日函請本院同意執行上開案件,自105年4月27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該署105年4月21日雄檢欽岷105執5311字第34680號函及甲種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查。是被告目前已非由本院羈押,自無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蔡牧玨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