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5號

原告 丁崑益

丁振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

複代理人 朱祐頤 律師

被告 孫娸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進而於當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具狀表示要撤回本件訴訟,且被告亦同意原告撤回(詳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考量當事人應係不欲追究本次事件,未免兩造勞費,本院認為本件有再開辯論以利原告撤回本件訴訟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