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9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967號

原告 黃冠豪

被告 許宏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係在新北市三芝區,有被告戶役政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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