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甲○○固對被告乙○○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然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案號「98年度相字第270號」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查詢結果,該案迄今仍在偵查中,尚未偵查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乙○○尚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其刑事訴訟程序既不存在,即無對之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可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簡羽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