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97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街○○○號3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