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594號債權人泰豐分裝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新益五金製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新益五金製罐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零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新益五金製罐股份有限公司、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務人甲○○親簽連帶保證人之貨款清償切結書,其中二張支票金額計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核對無誤,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洪浩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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