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1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1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1548號債權人瑞昌彩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珍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⑴壹拾陸萬肆仟壹佰零肆元⑵壹拾捌萬壹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⑴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⑵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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