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6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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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6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664號聲請人 羅傳進 代理人 羅明 得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99年度除字第266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明漢爐石股份有限公司│84-ND-001161~84-ND-001795│635│635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