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5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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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537號聲請人 吳嘉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99年度除字第253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基金│00-0000000-0│1│5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滙豐基金│00-0000000-0│1│500│││信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