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6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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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6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621號聲請人銳馳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郁夫 代理人 劉紹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9年度除字第26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協群航空貨運承攬股│華南商業銀行│99年7月15日│3,635元│DD0000000│││份有限公司童郁夫│民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