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1418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14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有關關務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四一八號
上訴人義展興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有關關務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論旨略謂:上訴人借出牌照,未收任何利益,且查證進口貨物並無不法,同樣貨物進口亦有前例;實際收貨人申請原押款時,上訴人委請報關員 塗國賢 向有關部門詢問是否合法,都無正面回應,原審未依聲請傳喚證人,極為不公;原處分指稱本案所用之專案輸入許可證已經註銷乙節,與實情不符;請重新審理本案之所有作業流程及原處分理由等語。核其內容並未具體指明原審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雅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