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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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55號原告 郭敏子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 律師被告 林奕楨 即 林廷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金錢請求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第二項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40,050元(即系爭741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94,000元×面積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0/92600+系爭741之1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3,000元×面積14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1/926+系爭系爭741之2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81,214元×面積6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0/92600=6,740,05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825元,二者共計74,545元(611,976+67,825=74,545),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