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家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繼承回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上字第75號上訴人 曾義經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複代理人 余柏儒 律師
莊家亨 律師被上訴人 曾祈洽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吳孟育 律師
林冠廷 律師被上訴人 曾陳萍
曾義興 曾秀鑾 曾麗娟 曾幸茹 曾麗燁 曾盈通 上列當事人間因繼承回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4年12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宋國鎮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