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調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調字第573號

聲請人 郭乃萱

相對人 黃薺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位在彰化縣,此有個人基本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蘇彥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