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35號
法定代理人 李潮旺
被上訴人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景睿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一○九年度北簡字第二○三五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玖拾陸萬參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肆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