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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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27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張紹容 債務人 張文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案外人及被繼承人 林鳳釵 (Z000000000)民國86年12月0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案外人林鳳釵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案外人即被繼承人林鳳釵等自發卡至民國88年11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86889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案外人及被繼承人人林鳳釵於92年2月6日已死亡,據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函知悉債務人即繼承人未陳報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係債務人即繼承人仍應蓋括繼承,連帶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