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045號
債權人大巨光商行
法定代理人 李雨柔
債務人協揚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宏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徐宏進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宏進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銷貨單載明客戶名稱為協揚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徐宏進僅為該公司之負責人並非交易當事人,則債權人尚不得對其個人請求,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徐宏進應連帶就上開貨款負清償責任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