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809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務人 王振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肆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38809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001
40,403元
111年6月16日起至
111年9月16日止
2.095%
111年7月16日起至
111年7月20日止
0.2095%
111年9月17日起至
111年9月27日止
2.22%
111年6月22日起至
111年9月27日止
0.222%
111年9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
2.345%
111年9月28日起至
111年12月17日止
0.2345%
111年12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
0.469%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