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88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809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務人 王振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肆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38809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001

40,403元

111年6月16日起至

111年9月16日止

2.095%

111年7月16日起至

111年7月20日止

0.2095%

111年9月17日起至

111年9月27日止

2.22%

111年6月22日起至

111年9月27日止

0.222%

111年9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

2.345%

111年9月28日起至

111年12月17日止

0.2345%

111年12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

0.469%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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