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6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36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36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四八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列「蜂糖腰果」應更正為「楓糖腰果」外,其餘均引用該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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