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守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二年度執聲字第八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守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唐守隆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