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附民原告 石春美 附民被告 郭名哲 上列附民被告郭名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附民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朱中和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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