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88號上訴人即被告 姜義振 被上訴人即原告 姜義斌
姜義政 姜義芳 姜義肇 姜義杰 姜義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18,272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0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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