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原告 陳炳南 被告 張勝斌
張瑞軒 上列被告等因 游嘉榕 (已於民國108年6月28日與原告調解成立)犯毀損案件(108年度易字第10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