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94號原告銘信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信彰 訴訟代理人 林益誠 律師被告 蔡易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轉移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公司起訴主張訴外人 蔡易澄 為取得原告公司之股份,則以系爭專利權作為取得原告公司股份之對價,原告公司每股之股價為新臺幣(下同)10元,蔡易澄取得9萬9000股,系爭專利權乃原定出資額99萬元之技術出資,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9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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