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45號原告 陸邦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聖文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請求被告當場道歉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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