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41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賴嘉慧 兼送達代收人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俊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俊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零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