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89號原告 蔡瑞雲 被告 胡寶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胡寶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胡寶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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