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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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1號原告胡房被告 余佑任
曾柏璁 羅仕憲 林冠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基簡字第111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真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