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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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4號3聲請人 陳玉華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6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7主 文8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9理 由10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11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12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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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件債務人陳玉華聲請清算,業經本院於106年8月16日裁14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15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英16世,設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300號10樓)為管理人,爰17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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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19官提出異議。
20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21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第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