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1之1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029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29日上午11時4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參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八五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客戶交易明細查詢表、放
款基準利率歷次調整明細表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