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家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救字第17號聲請人 黃威盛 住南投縣○○鎮○○路0000號12樓之3代理人 陳瑾瑜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黃奕儒
黃若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1號),因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另聲請人於111年度並無所得,名下亦無財產,亦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附於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1號給付扶養費事件卷可佐,另經調閱前開給付扶養費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之主張,尚待實體調查,始能知悉勝負之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