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677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677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陳怡穎

被告 曾勝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95年8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總額加收百分之十之延滯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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