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9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劉育麒 債務人 謝易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