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41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趙學涵 相對人 鄭錦淵 債務人 羅聖 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 羅聖謂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6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8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羅聖謂於①103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6,4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23年9月9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債務人另於②103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0元,並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交由聲請人收執。詎債務人自105年1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並經聲請人於104年9月15日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金①6,100,077元②2,844,65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羅聖謂已於105年2月5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鄭錦淵,惟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依前開說明,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款借據影本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第6642號)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羅聖謂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羅聖謂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14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802-41│建│86.00│全部│└──┴───┴────┴────┴────┴─┴────┴──┘┌──────────────────────────────────────────┐│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4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62│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4層樓房│52│52│50│19│17│平│鋼筋│9.│平│全│││31│龍潭里龍安街│康區蜈蜞│鋼筋混凝│.0│.0│.5│.2│3.│方│混凝│81│方│││││338號│潭段1802│土造│4│4│8│1│87│公│土造││公││││││-41地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