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55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559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世邦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6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世邦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犯後坦承犯行,並兼衡被告智

識程度,工作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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